停复业税务登记----国税
停业(复业)登记----国税
(一)、停业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所属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提出停业登记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稽查部门、发票管理部门以及计划征收局的税款征收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区(分)局的发票供售科、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办理发票缴销;
(2)到计划征收局的征收科(组)办理清缴税款证明。
2、将各管理部门审核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各类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等)。
(二)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已清缴发票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等涉税证件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给纳税人。
(三)复业申请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四)、注意事项
1、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5天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