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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业税务登记----地税
文章来源: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龙华会计师事务所 访问量: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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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地税
 
(1)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2)   办理停业的程序:  
 ①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如预计连续30日以上无经营收入的,应在无经营收入前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间内,到主管征收分局领取《定期定额纳税户停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②征收分局评税科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2日内进行调查,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对同意停业的纳税人,发票科收回发票购领本及未使用完的发票,评税科收回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停业信息录入电脑。   
 (3)复业程序:
  根据《定期定额纳税户停业申请审批表》上征收分局规定的复业时间,电脑自动生成复业信息。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到主管评税科、发票科领回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领本。如纳税人在规定的复业时间未办理复业手续的,按本规程有关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定处理。  
 (4)纳税人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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