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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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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国税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到特区内所属区(分)局或宝安、龙岗区局的所属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按照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纳税人分为适用于内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分支机构、适用于外国企业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表》,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领取适用于其他企业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要求进行填写,经负责人签章以及加盖公章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同时附送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银行账户证明原件;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须提供上述1、3、6项资料。
 
    (二)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报送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登记要求以及所附资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企业)进行调查。整个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完毕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发证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凭完税凭证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对于纳税人要求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经核批并缴纳工本费后可增发副本,副本和正本的作用相同。
 
    (四)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损毁、买卖或伪造,登记证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3、纳税人登记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再申请补发。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到深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5、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可对纳税人的登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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