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税务登记变更
变更税务登记
(一)应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
1.纳税人名称变更;
2.注册类型改变(如内外资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性质改变);
3.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减少或改变;
4.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加;
5.电话号码改变;
6.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改变;
8.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9.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10.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改变;
11.房地产信息变更;
12.车辆船舶信息变更;
13.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三)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资料;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上内容发生变更时)。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对涉及地址变更及拥有房地产情况变更的纳税人,还需填写《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
表格可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
(五)业务受理部门
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备齐资料至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录入。对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改变的,税务人员将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
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对于办理变更内容为上述1、3项内容的,纳税人必须先到发票管理部门清缴发票。对于办理变更内容为上述第2项内容及第11项内容中的“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和“房产原值”时,纳税人需经主管管理员审批核准后,凭管理员审批核准后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前往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