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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
文章来源: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龙华会计师事务所 访问量: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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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为:其产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企业和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已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企业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原企业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可连续计算;
3
、主营业务应专注于某一行业,其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和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4
、在最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6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7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
、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有形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9
、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10
、在申请股票发行时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11
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12
、已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
13
、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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