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为:其产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企业和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企业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原企业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可连续计算;
3、主营业务应专注于某一行业,其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和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4、在最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7、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有形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9、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10、在申请股票发行时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11、 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12、已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
13、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1、已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企业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原企业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可连续计算;
3、主营业务应专注于某一行业,其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和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
4、在最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7、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有形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9、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10、在申请股票发行时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11、 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12、已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
13、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