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销法律依据及程序】
【深圳内资企业清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公司法》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清算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算:
1、 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2、 投资人决定解散;
3、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一、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
1、 投资人通过的关于企业终止及清算的决议;
2、 清算组成立文件;
3、 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委托授权书。
二、公告、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开始进行清算,包括: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书、企业基本帐户。
三、清算结束报工商局备案,申请注销,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投资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税务(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或投资人确认)。
四、工商登记注销后,注销企业代码证书,清算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