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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法律依据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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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法律依据及程序】

 

【深圳内资企业清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公司法》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清算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算:

1 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2 投资人决定解散;

3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一、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

 

1  投资人通过的关于企业终止及清算的决议;

 

2  清算组成立文件;

 

3  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委托授权书。

 

二、公告、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开始进行清算,包括: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书、企业基本帐户。

 

三、清算结束报工商局备案,申请注销,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投资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税务(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或投资人确认)。

 

四、工商登记注销后,注销企业代码证书,清算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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