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企业自行清算备案
办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
办事条件: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有关备案手续:
1、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2、投资人决定解散;
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提交材料:
一、企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材料
1、董事会或投资人通过的关于企业终止及清算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清算报告备案须提交材料
1、内资企业清算报告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或投资人通过的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或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股东会或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税务(国税、地税)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或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投资人确认)
2、外资企业清算报告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董事会或投资人通过的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海关核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6)税务(国税、地税)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或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或投资人确认)
(8)企业提前终止的,须提交外资管理部门提前终止批文。
办事流程:企业申报备案材料—> 受理—> 办理备案手续。
办事时限:
1、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提交材料并申请备案的,当场办理;
2、企业清算组申请清算报告备案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