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
办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办事条件:
企业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无正当理由自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由企业组织清算组清算的情形,经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企业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由企业或者投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企业的财务资料较为完整;
3、企业的资产大于债务,不属于资不抵债情形;
4、申请人需垫付相关清算费用。
提交材料:
一、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企业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清算申请书;
2、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裁决,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或者关闭企业的决定;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投资人委派代表参加清算组的授权书;
6、企业经营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二、企业申请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须提交材料
1、企业的权力机构出具的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决议或决定;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投资人委派代表参加清算组的授权书;
6、企业经营终止的财务报表。
办事流程:申请→审核→下文成立清算组。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