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80号
各区经济促进局,各新区经济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2012年3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当年申请。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由申报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除《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外,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