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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业务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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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业务的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12-01-18

尊敬的纳税人:

 

2011111日起,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规定也有相应调整,为了您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起征点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纳税人不适用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适用起征点。

 

对于责令认定通知书到期但未提出申请的个体工商户,虽然适用税率调整为17%13%,但原个体工商户身份并未改变,仍可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优惠政策。

 

二、 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问题

 

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零散税收纳税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先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

 

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类型分为三类,每类纳税人登记时需要的资料如下:

 

(一)只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纯地税户),持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三)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三、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个体工商户(含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单笔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不予代开,纳税人可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领购发票流程可参阅税法宣传资料“办税篇”《纳税人发票用量需求服务流程指引》、宣传卡片《发票领购》(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拨打12366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开具普通发票需安装深圳市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票软件操作流程可参阅税法宣传资料“软件篇”《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拨打12366深圳国税纳税服劔?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之和。

 

(三)当月代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当月不能享受起征点免税,应对当月的全部销售额申报纳税。

 

(四)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自放弃免税申请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办理声明放弃免税权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放弃免税权声明。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徨t">产品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