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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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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规范
 
一、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二、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权限:
1、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2、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审批权。
 
四、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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