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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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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个体工商户设立
 
【办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申请设立前有办理才须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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