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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清税注销 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税务清税注销、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为宣传辅导期,纳税人未实名的,仍可办理清税注销、退抵税(费)业务。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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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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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按照最新办税指南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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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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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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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内容,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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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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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适用于哪些行业?

答: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1.《中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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