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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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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区分?
 
    问:如何区别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像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打印机、音箱、水泵、购票机及档案柜等这些资产如何处理?低值易耗品如何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答:(1)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定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
 
    (2)税法没有明确低值易耗品如何摊销,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也允许低值易耗品摊销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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