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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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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选择差额扣除方式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统称“公告”)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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