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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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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3年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

三、支持方式、类别及标准

(一)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二)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方面的项目: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同一年度内,每个申报单位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三)支持办法及标准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报本资金配套资助,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四、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1年底前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注:企业2012年度经营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中小微企业的衡量标准)

(二)注册地须位于深圳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园区内,项目实施地须位于深圳市;

(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必须是2011年1月1日以后立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五、申报材料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结题报告(原件):

(注:申请不同类别的项目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交报告)

1、申请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须提交工业设计产品量产以及研发阶段性成果产业化情况结题报告;

2、申请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须提交项目节能降耗实施情况和效果结题报告;

3、申请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的专业化协作项目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情况结题报告;

4、申请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技术改造的情况结题报告;

5、申请改善中小企业环境服务项目的企业,须提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结题报告;

(四)项目立项及验收文件(复印件,可选择一项提交):

1、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立项及验收文件;

2、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提供市(区)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备案证明、立项文件或资金资助文件,验收通过资料;

(五)深圳市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须含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建设经费投入开支明细(明细中须列明每笔费用发生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六)其它须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局开具的2012年1月至12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特色产业聚集区的成立文件和入园(入驻)资料(复印件);

(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类别须提交以下辅助材料:

1、申请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申请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项目提供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等。

以上资料(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复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申请表、可行性报告、结题报告等内容),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六、申报时间

从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受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

八、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经促(经服)部门申报---区经促(经服)部门受理并协同区财政(发财)部门初审---联合出文推荐项目并报市经贸信息委---市经贸信息委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联合审定并对通过项目进行公示---市财政委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上报国家财政部备案---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市财政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特色产业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九、2013年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请表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请表等见附件。

十、申报地点和联系电话

1、福田区经促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6楼2608室),电话:82918617;

2、罗湖区经促局(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105室),电话:25666611;

3、南山区经促局(南山区桃园路南山区委大楼A座818室),电话:26564919;

4、盐田区经促局(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724室),电话:25293685;

5、宝安区经促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海关大厦8楼808室),电话27660960 27848072;

6、龙岗区经促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008室),电话:28949229;

7、光明新区经服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大楼四楼410室),电话:88211780;

8、坪山新区经服局(坪山新区深汕路333号管委会大楼528室),电话:84622659;

9、龙华新区经服局(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行政服务大厅经济服务局43号窗口),电话:23332034 23332035;

10、大鹏新区经服局(大鹏新区中山路5号新区管委会5楼1517室)电话:28333241 2833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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