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我委(原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的两个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xx”查询即可)。 如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取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5个工作日内。 (五)相关法律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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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事项 |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经营者英文名称外)须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 →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企业变更事项查询单。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未发生变更的内容栏目填写“无变更”或划斜杠 ?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领取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工商局地址: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金众集团大厦;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可在各区工商局办理。)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贸易类企业请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地址:市沙嘴路38号国税大厦四楼;生产型企业请到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地址:深南中路和上步路交汇处的商业银行大厦三楼)。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地址:皇岗口岸中国检验检疫大厦) 涉及以上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