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在2012年度7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即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第十四条规定: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