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信息
关于免抵退税申报
文章来源:深圳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访问量: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尊敬的纳税人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在2012年度7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即715)内收齐有关凭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具体规定为:

第四条第()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第十四条规定: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1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征税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