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
二○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
1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
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
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分档累计计费) |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收费1500元。 | |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 | |||||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 | |||||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三。 |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二 | |||||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 | |||||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
超过10亿元部分 |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二 | |||||
2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
对税前亏损弥补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收费标准,按每一个亏损年度单独收费。 | |||
3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对税前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按报损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百分之一,最低收费1500元。 | |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五。 | |||||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三 | |||||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二 |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一 | |||||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五 | |||||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三 | |||||
超过10亿元部分 |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一 | |||||
4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
对土地增值税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
按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
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 |
最低收费5万元 |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八 | |||||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七 | |||||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六 | |||||
超过10亿元部分 |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