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业务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缴纳。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税率表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地区 |
税率(%) |
一、市区
二、县城、建制镇
三、其他地区 |
7
5
1 |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特殊规定: 1.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2.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