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公告 |
『采集日期』2012-01-21 |
2012年第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现将有关办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式样见附件)。 二、时限规定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每次办理放弃免税权的有效期为36个月。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规定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核对资料,将《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内容录入系统,并根据备案结果出具已受理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政策规定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之前,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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