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汇核销单提供期限从何时开始变为210天?
『类别』进出口税收
『回答』
根据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企业按要求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为“核销日期”期限)原来为180天的,自2008年6月1日起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
关于“2008年6月1日”如何掌握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企业2008年6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到2008年6月1日刚满180天或还未满180天的,其核销单的提供期限或核销日期期限延长到210天,即:从2007年12月5日起出口的货物,其提供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或核销日期期限按210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