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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辅导期按何种比例预缴增值税
文章来源: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龙华会计师事务所 访问量: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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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以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按已开专用发票销售额的何种比例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将该条款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自200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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