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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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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提供的资料

一.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或许可证明原件
五.变更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实收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八.股权转让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公司类型变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驻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一.迁入迁出本市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
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有关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对住所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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