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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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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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